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体育赛事免责申请-体育比赛免责协议有效吗

2025-07-05

体育赛事中的免责协议(或称免责声明)是否有效,需结合《民法典》及相关司法实践综合判断。这类协议并非绝对有效,其效力受法律严格限制,主要取决于条款内容风险性质及组织者义务履行情况。以下是具体分析:

⚖️ 一免责协议的法律效力边界

1. 人身损害免责条款无效

  • 《民法典》第506条明确规定:合同中免除“造成对方人身损害”责任的条款无效。这意味着,即使参赛者签署了免责协议,若因组织者安全管理过失(如赛道存在危险物品设施缺陷等)导致人身伤害,组织者仍需承担侵权责任
  • 案例佐证:江苏南京自行车赛中,参赛者被赛道风筝线割喉受伤。法院认为风筝线出现在赛道属于组织者安全管理漏洞,免责协议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。
  • 2. 财产损失免责有条件有效

  • 对于财产损失,协议仅能免除因一般过失造成的责任;若组织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(例如未备份选手贵重物品导致遗失),免责条款同样无效。
  • 二、“自甘风险”原则的补充适用

    《民法典》第1176条引入“自甘风险”规则,为免责协议提供补充依据,但需满足严格条件:

    1. 适用范围:仅适用于“自愿参加的具有固有风险的文体活动”(如马拉松足球赛等对抗性运动)。日常聚会垂钓等活动不适用。

    2. 免责主体

  • 其他参赛者:若损害因正常比赛行为引发(如篮球碰撞致伤),且无故意或重大过失,受害人不得索赔。
  • 组织者:不直接免责!需独立审查其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(见下文)。
  • 3. 主观要件:参与者需明知风险并自愿承担(如签署风险告知书通过行为默示接受风险)。

    典型案例:小学生足球赛中一人意外受伤,法院认定属自甘风险,其他参赛学生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时不担责。

    三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可免除

    即使参赛者签署免责协议或自甘风险,组织者的安保义务仍不可豁免,具体包括:

    1. 事前预防:赛道安全检查(如移除风筝线加固设施)、风险提示(书面+口头)。

    2. 事中保障:配备急救人员监控风险点位。

    3. 事后处置:及时救助伤者保留现场证据。

  • 司法态度:若组织者未履行上述义务(如赛道留存危险物品),将被认定为重大过失,需全额赔偿。马拉松赛事中若免责条款未显著提示或显失公平,法院可直接认定无效。
  • ⚠️ 四免责协议有效的特殊情况

    以下情形中,免责协议可能被认可:

    1. 非组织者责任的损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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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因参赛者自身健康问题(如隐瞒心脏病)或自主冒险行为(如擅自偏离赛道)导致的损害。
  • 2. 固有风险现实化

  • 体育活动中不可避免的损伤(如足球合理冲撞马拉松选手猝死),且组织者已尽安保义务。
  • 3. 条款形式合法

  • 免责内容需明确无歧义,并以显著方式(加粗/彩色字体)提示,避免使用专业术语误导参赛者。
  • 下表总结了不同情形下免责协议的有效性与责任认定:

    | 情形 | 损害原因 | 组织者责任 | 免责协议有效性 |

    ug环球官网环球360

    |-|--|-|--|

    | 组织者过失 | 赛道危险物品设施缺陷等 | 承担全部责任 | 无效 |

    | 固有风险+安保到位 | 运动中合理碰撞体力衰竭 | 不承担责任 | 有效 |

    | 其他参赛者行为 | 无故意/重大过失的合理碰撞 | 其他参赛者不担责 | 有效 |

    | 参赛者自身原因 | 隐瞒疾病擅自违规行动 | 不承担责任 | 有效 |

    五对参赛者与组织者的建议

    1. 参赛者

  • 签署前仔细阅读协议,重点关注风险提示和责任条款;
  • 保留组织者安保缺失的证据(如危险设施照片救护延迟记录)。
  • 2. 组织者

  • 避免一刀切免责,需明确区分“自甘风险”与“安保义务”;
  • 通过购买保险强化现场管理降低风险,而非依赖免责协议。
  • >结论:体育赛事免责协议不完全有效——人身损害免责条款无效,财产损害免责有限有效;组织者安保义务不可豁免,“自甘风险”仅免除无过错参赛者的责任。实践中,法院更侧重审查组织者是否履行实质安保责任,而非协议形式。